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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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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及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律师)准确、及时、规范地记录工作日志,不仅是向客户收取律师服务费的重要基础,也是事务所规范律师管理、考评每位律师工作情况和计发绩效工资的依据和主要指标之一。为进一步完善事务所有关工作日志填写制度,规范工作日志的填写方法,特制订律师工作日志记录办法。

律师工作日志

第一条 工作日志类别

1、工作日志是指承办律师、助理律师在承办业务时,针对所承办的具体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所务工作、潜在客户的工作过程,做的较为详尽的日常记录。

2、律师工作日志分为案件工作日志,所务工作日志、潜在客户工作日志。

第二条 填写工作日志内容

1、填写工作日志应在“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V5.0”的工作日志模板进行记录。

2、案件工作日志内容

(1)诉讼、仲裁案件,一般应明确记载办案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与客户交流;调查取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案卷;搜集、整理证据材料;为当事人出具案情分析、起草各种诉讼(仲裁)文书;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交各种诉讼(仲裁)文书、证据材料;庭前各种准备工作,以及法院立案、证据交换、法(仲裁)庭谈话、下达传票、开庭审理、下达判决、裁定等事项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办案经过和处理结果

(2)非诉法律事务,根据各非诉法律事务的性质不同,一般应明确记载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与客户交流;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参加谈判或出席有关会议,以及起草、审查、修改、制作合同、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备忘录等各种非诉法律文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办案经过和处理结果。

3、所务工作日志内容

参加事务所管理、事务所宣传等各项事务所公共事务的,可以作为所务工作日志进行填写,一般应明确记载所从事工作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活动内容等经过和结果。

4、潜在客户工作日志

潜在客户是指作为事务所拓展业务的对象,且未与事务所签约的客户。商务部工作人员和律师应针对潜在客户所开展的宣传等各项具体工作,详细记载其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包括客户)、工作内容、处理结果等。

第三条 工作日志记录要求

1、记录工作日志应该细致、全面地记录具体的工作主题和内容。记录的内容应不仅能够让输入日志的律师回忆起当日所从事的具体工作事项,让审阅日志的合伙人能基本掌握律师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复杂程度和效率,也能够在不泄露具体法律事务所涉及保密信息的前提下让客户了解律师的具体工作内容及所花费时间。

2、记录工作日志使用的语言应简洁、规范,律师所从事的不同工作事项(如开会、起草文件、尽职调查)应逐条填写,避免一条工作日志中记录多项工作内容。为同一个客户所做的不同工作事项也应逐条填写。几名律师同时参加一业务或同一客户的工作,工作日志的语言风格和用词、语法等应尽量统一。

3、工作日志填写原则上使用中文,但因客户的语言要求,可使用英文、或者或其他文字记录。

第四条 工作日志录入时限

1、在本所工作的所有律师、律师助理,包括试用期和实习期人员(以下简称“律师”)均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每天填写工作日志,如实记录当日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因业务需要临时在所外开会和处理事务或短期出差(限五日以内,含本数)的,应于回所后当日补记工作日志。因业务长期(五日以上)在外出差的,应每日在所外通过登陆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工作日志,也可由部门秘书代为录入。

2、每个月的工作日志原则上应当在当月最后一日前全部录入电脑系统。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录入工作日志的,须尽快补录,补录某个月的日志应最迟于下个月的5日前完成。

第五条 工作日志小时数记录

1、记录工作日志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有效工作时间记录,本人认为无效率的工作时间应予以剔除。出差在途时间原则上记录实际发生的时间,以实际发生的'途中时间的一半进行审核。发账单时则应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来计算,如果与客户没有特殊约定,则在途时间(双程相加)以实际时间的一半计算收费。

2、工作日志记录一般以6分钟为最小单位,换算成小时数时一般以0.1为最小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小数。例如会议耗时30分钟,则换算为工作小时则为0.5小时。

3、工作小时分为计费及非计费工作小时。计费工作小时应当按照客户及案卷号逐条填写。非计费工作小时按工作事项逐条填写。

第六条 计费工作小时、非计费工作小时

1、按时间收费方式记录分为计费工作小时和非计费工作小时。

2、计费工作小时是指正式立案的、能够向客户收取律师费的有效工作小时,主要是指案件工作日志部份。对于按照小时数计费的业务,如实记录工作日志是对外收费的最重要依据。

3、非计费工作小时是指不能直接向客户收取费用的工作时间,包括所务工作日志和潜在客户工作日志。对于为潜在客户进行的前期工作,包括起草业务建议书、前期调研、合同修改等,一般计为非计费小时。对于前期非计费小时,可以在正式立案或与客户签署委托协议后经合伙人确认转为计费小时,但对事务所的一般性介绍、商谈及起草委托协议等不能或不宜向客户收费的工作内容只能计为非计费小时。

第七条 实际工作时间、有效工作时间

1、律师工作时间分为实际工作时间与有效工作时间。

2、律师及工作人员在记录工作时间时应记录实际工作时间。

3、有效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或者完全一致、或者比其少、或者比其多,这主要是因为需要考虑符合行业内通常水准所需的服务时间来决定的。记录的有效工作时间需要注重工作过程的效率性,明显没有效率的时间不应当记录、低效率的时间应当打折记录。

4、有效工作时间的审核修正记录权归属于负责审核的合伙人。

5、实例

(1) 实例一

例如,制作合同的某一项业务,负责审核的合伙人根据经验判断,法律服务行业内具备相应专业素质的通常水准人员需要花费5小时左右才能完成该项工作。在实际事务处理中,若工作人员存在经验不足、效率不高等因素,实际花费了9小时才完成工作,则有效工作时间只能审核为5小时左右;在实际事务处理中,若工作人员得到事务所或者本人总结出的合同示范文本,实际只花费了2小时即完成了工作,则有效工作时间亦应当审核为5小时左右。

(2) 实例二

A客户是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其委托法务部门审查合同;法务部门的负责人安排某律师在前往客户处受领任务且实际从事。

该律师查找背景资料实际花费2小时,审查合同、书写意见书实际花费3小时,外出交通实际花费1小时,总计6小时。该律师自己认为查找背景资料时由于缺乏经验,有效率的工作时间大约只有0.5小时,其他都是有效率的工作时间,总计4.5小时。

负责人在进行部门审核时,认为该律师审查合同、书写意见书所实际花费的3小时过长,根据其经验判断,法律服务行业内具备相应专业素质的人员从事同类工作大约只需要花费2小时,查找背景资料和外出交通时间记录正常;同时,根据与A客户负责人员的交流,部门负责人向A客户承诺此次外出交通时间作为特例处理,不计费。

整个正常记录过程如下:

已经输入背景信息的事务即A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项下的合同审查事务的律师自报工作记录

自报实际花费时间:

第八条 工作日志的审核

1、各合伙人必须于每月10日前在电脑系统上完成对上月工作日志的审核,逾期未予审核的,系统将默认为审核通过。

2、律师考评将以合伙人审核的律师工作小时数为依据。律师可以通过工作日志录入系统随时查看个人的工作日志审核情况,对审核结果有意见的可以和安排工作的合伙人进行沟通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起执行,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同意的合伙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