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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自查报告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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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主导开发的,以安置就业困难群体为主要目的,提供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社会公益性工作岗位。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自查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自查报告1】

截止目前,全市已累计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近2万人,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生活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沧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总体情况

沧州市自2003年以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截止2016年底,全市已累计安置就业困难人员2万人,主要集中于园林绿化、交通协管、劳动保障协管、计生协管以及各单位保安、保洁等工作岗位上。截至2012年一季度,全市公益性岗位在岗人5385 人,其中劳动保障协管员549人,社区其他工作协管员639人,交通协管员314人,保安、保洁、保绿岗位2016人,其他公益岗位956人,企业吸纳人员614人。公益岗位上岗人员多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和长期失业者。“授人与鱼,不如授人与渔”,公益性岗位既避免了直接资金援助形成的依赖性,也提高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技能,增强了他们的就业能力。目前我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用自己的辛勤工作,不但使自身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时也为沧州的和谐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情况

(一)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条件:

沧州市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全部为就业困难人员。根据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有关规定》(沧劳社字〔2014〕52号),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镇户籍的五类人员:一是大龄就业转失业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二是扶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三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四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五是零就业家庭中的一名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的人员。2012年,根据我市实际,又进一步扩大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即:“4050人员取消就业转失业的限定,单亲扶养未成年子女,放宽到扶养已成年但仍在读大学生的家庭。就业困难人员是公益性岗位上岗的必备条件。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政策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目前沧州市规定的岗位补贴为三种:一是社区协管岗位,岗位补贴每人每月800元;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公益性岗位,为每人每月500元;三是一般用人单位(企业)安置的公益性岗位,为每人每月100元。社保补贴按全省社平工资标准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四项(县级岗位补贴为100-500元,社保补贴缴纳一项或四项,根据就业资金情况确定)。除社区协管人员外,岗位补贴均用于补贴用人单位,不属于个人工资,用人单位对所安排公益岗人员发放的工资,需不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水平。2014年至2016年,沧州市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支出分别占全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58.9%、64.5% 、55.3%。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

沧州市自2003年以来,制定下发了《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开发与管理、协议期限以及两项补贴的拨付程序等内容。凡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需经就业行政部门审批,所有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工作,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审核拨付公益性岗位的两项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的建立情况:

虽然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公益性岗位除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延长到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但由于种种原因,在2015年前,沧州市公益性岗位没有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只进不出,第一批公益性岗位已在岗6年时间,仅市直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就已达4787人,全年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达到5500万元,就业专项资金已无力承担,更无法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岗人员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符合条件但无法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的人员也非常不满。在这样的情况下,沧州市人社局通过反复调查摸底,广泛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就业困难人员意见以及各职能部门的意见,研究起草了《沧州市公益性岗位协议期满人员的分流方案》,对三年协议期满人员分三种类型制定了享受十种不同扶持政策,《分流方案》经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通过后,市人社局又立即研究制定了更加具体的《分流人员失业保险救济金领取办法》、《分流人员养老保险接续办法》、分流人员的手续办理流程以及《就业援助政策明白卡》,同时动员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准备了充足的就业岗位,只要分流人员有上岗要求,即可及时为其提供就业岗位。分流工作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经过沧州人社部门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充足的岗位安排,妥善处理了部分在岗人员不理解政策、前往市委、市政府上访的事件,沧州市公益性岗位的退出机制正式建立。2016年,全市共有2800多人离开公益性岗位,节省就业资金3000万元,保障性支出的减少,使我们有充足的资金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小额贷款贴息等促进性的就业工作。

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公益性岗位是所有就业扶持政策中优惠力度最大的一项政策,大量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重新就业,不但保障了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全市社会稳定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公益性岗位又是就业资金支出量最大的一项政策,由于资金限制,在大批量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同时,又因为资金总量有限,无法深入落实其他促进创业、就业的扶持政策。而在沧州市全面落实公益性岗位三年协议期满的退出政策后,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公益性岗位供给无法满足需求。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和一般用人单位列入公益性岗位后,可为各单位节省大量资金,因此深受各单位的欢迎。目前沧州市的各单位都积极申请公益性岗位,但由于资金的限制,人社部门不能全部承担,因此不能满足各单位的用人需求。

(二)对公益性岗位难以管理。目前沧州市公益性岗位实行的是“谁用人、谁管理”的管理模式,由就业服务部门定期抽查。但由于就业部门承担的就业任务繁多,人员编制有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联合骗取就业资金,将难以查出。而且由于目前公益性岗位统一规定,无论工作成绩优劣,三年到期分流,且用人单位对招用人员存在管理不严现象,而上岗人员也大多年龄偏大,工作能力偏弱,且存有倦怠投机心理,上岗后不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工作质量不高。

(三)社区劳动保障协管人员三年期限,影响了社区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了建立公益性岗位能上能下的“退出机制”,在2015年制定公益性岗位分流方案时,为保证公平起见,采用了“一刀切”的办法,所有公益性岗位全部三年到期。但是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岗位具有一定的连续性,需要熟悉劳动、保障政策,还需要熟悉社区居民家庭情况,三年时间刚刚熟悉工作,又马上到期,影响了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工伤保险有一定困难。沧州市的公益性岗位是由派遣公司统一为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工伤保险认定的责任部门是“公益性岗位派遣公司”,因此,虽然人社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专门协议,注明出现工伤由人社部门协助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但是一旦出现需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时,用人单位如以“非工伤保险缴费方”为由拒绝承担费用,人社部门也缺乏强制执行措施。而人社部门的就业专项资金中没有此项资金支出的出处,因而无法保证工伤人员的补偿要求。

从整体上看,公益性岗位的确是深受广大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拥护的一项就业扶持政策,也是就业部门进行托底安置困难人员的主要抓手,今后还应大力开展,针对开发管理公益性岗位,沧州市总结出如下四点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明确:只有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才为公益性岗位。对其他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只给予社保补贴,不再给予岗位补贴。

(二)将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岗位定为特殊公益性岗位,招聘高素质人员,不受三年协议的限制,这样可保障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服务质量。不能全部按三年的规定一刀切。

(三)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岗位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由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成检查小组,对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及管理情况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的检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组织不定期检查。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况、工作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考勤考核、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不上班吃空饷等违规情况给予撤销岗位、追回补贴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用人单位警告或撤销开发资格等处罚。

(四)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中加列工伤保险补偿费用,用于承担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对工伤人员的伤残、就业补助费用,以维护就业困难人员的切身利益。

(五)对于已建立公益性岗位的退出机制的地市,由于就业资金保障性支出减少,便造成了就业资金支出总量上的减少,因此,建议加大对已建立公益性岗位的退出机制的地市,其就业促进性资金支出的扶持力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自查报告2】

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的通知要求,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认真组织了全市公益性岗位的情况调研活动,对公益性岗位进行了走访调查,对相关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文件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2003年以来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情况:

我市自2003年以来,根据省、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截止目前,全市已累计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近2万人。他们在园林绿化、交通协管、劳动保障协管、计生协管以及各单位保安、保洁等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不但使自身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也为沧州和谐、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2015年5月,我市正式建立公益性岗位的退出机制,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三年协议期满人员,一律终止公益性岗位的就业援助。目前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有5385 人,其中劳动保障协管员549人,社区其他工作协管员639人,交通协管员314 人,保安、保洁、保绿岗位2016人,其他公益岗位956人,企业吸纳人员614人。公益岗位上岗人员多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和长期失业者。

目前我市在就业服务局内专门成立了“公益性岗位派遣公司”,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开发和管理,与用人单位、困难人员三方签订《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协议书》,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上岗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每季度为上岗人员审核拨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我们目前规定的岗位补贴为三种:一是社区协管岗位,岗位补贴每人每月800元;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公益性岗位为每人每月500元;三是一般用人单位(企业)安置的公益性岗位为每人每月100元。社保补贴按全省社平工资标准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四项(县级岗位补贴为100-500元,社保补贴缴纳一项或四项,根据就业资金情况确定)。除社区协管人员外,我们对各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强调,我们的岗位补贴是补贴用人单位的,不是个人工资,用人单位对所安排公益岗人员发放的工资,应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水平。

开发公益性岗位一直是我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主要措施,因此,每年公益性岗位的两项补贴一直在我市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中占有重要比例。其中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占全部就业资金支出的58.9%、64.5% 、55.3%。

二、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的建立情况:

由于各种原因,在2014年前,我市公益性岗位一直没有建立退出机制,所有公益性岗位一直在延续,第一批公益性岗位已超过6年时间。至2014年底,仅市直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已达至4787人,全年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达到5500万元,我市就业专项资金已无力承担,更无法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岗人员开不了工资有意见,上不了公益性岗位的困难人员进行攀比,意见也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通过反复调查摸底,广泛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就业困难人员意见以及各职能部门的意见,研究起草了《公益性岗位协议期满人员的分流方案》上报市政府。在2015年沧州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上,市长明确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公益性岗位的退出机制。批准了我们起草的《公益性岗位协议期满人员的分流方案》。我们立即着手组织相关科室研究制定更加具体的《分流人员失业保险救济金领取办法》、《分流人员养老保险接续办法》、退养人员的办理流程、分流人员的手续办理流程以及《就业援助政策明白卡》,同时动员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准备了充足的就业岗位,只要分流人员有上岗要求,我们可及时提供就业岗位。分流工作从5月1日起开始执行,虽然当时有部分在岗人员不理解政策,发生了上访市委、市政府的现象,但经过我们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充足的岗位安排,很快平息了上访事件,当时就有1748人顺利分流, 从此公益性岗位的退出机制正式建立。

三、公益性岗位的文件制定情况:

开发公益性岗位是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救助的最有效手段,同时也是就业资金支出的重点,为保障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使最困难的群众得到最有效的救助,我们对公益性岗位从上岗人员的条件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

(一)制定了《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有关规定》,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以下人员:1、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大龄就业转失业人员;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5、零就业家庭中的一名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经社区、街道审核,报县级以上就业行政部门审批并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方才有效。就业困难人员是公益性岗位上岗的必备条件。

(二)制定了《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开发与管理、协议期限以及两项补贴的拨付程序等内容。凡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需经就业行政部门审批,所有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由就业服务部门的公益性岗位派遣公司负责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工作,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审核拨付公益性岗位的两项补贴。

(三)制定了《公益性岗位协议期满人员的分流方案》。明确了分流人员分三种类型享受十种不同扶持政策: 一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至退休年龄,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如无法胜任现工作,可办理退养手续,退出岗位,享受社保补贴待遇。二是离开公益性岗位后未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养老保险接续、失业保险救助、小额贷款援助、以及免费培训、免费职介、给予技能鉴定补贴帮助等六项政策。三是离开公益性岗位后再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除享受前六项政策扶持外,还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技能扶助政策。由于我们对分流后就业困难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都制定了新的扶持政策,所以目前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情绪稳定,协议期满时自动办理终止援助的各项手续,分不同类型继续享受其他各项优惠扶持政策。2016年我市有2800多人离开公益性岗位,节省就业资金3000万元,使我们可以有较为充足的就业资金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小额贷款等促进性的就业工作。

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公益性岗位是所有就业扶持政策中优惠力度最大的一项政策,大量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重新就业,不但保障了家庭的基本生活,对全市社会稳定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公益性岗位也是就业资金支出量最大的一项政策,由于资金限制,大批量开发公益性岗位后,我们又无法深入落实其他促进创业、就业的扶持政策。而在全面落实公益性岗位三年协议期满的退出政策后,又有一些新的困扰产生,主要表现在: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太大。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和一般用人单位列入公益性岗位后,可为各单位节省大量资金,因此深受各单位的欢迎,目前各单位积极申请公益性岗位,但我们由于资金的限制,不能全部承担,因此不能平衡各单位的用人需求。

(二)对公益性岗位难以管理。目前我们对公益性岗位实行的是“谁用人谁管理”管理模式,由就业服务部门定期抽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联合骗取就业资金,我们很难查出。而且由于公益性岗位统一规定三年期限,用人单位对招用人员本身就管理不严,而上岗人员也大多有倦怠投机心理,不能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工作质量不高。尤其表现在社区劳动保障协管人员身上更为明显,三年轮换严重影响了对社区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工伤保险有一定困难。我们目前由派遣公司统一为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工伤保险认定的责任部门是“公益性岗位派遣公司”,虽然我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专门协议,出现工伤由我们协助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但是一旦出现需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时,用人单位拒绝承担费用,我们也没有强制措施,而由我们承担费用,又没有资金出处,因而无法满足工伤人员的补偿要求。

总之,公益性岗位的确是深受广大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拥护的一项就业扶持政策,也是就业部门进行托底安置困难人员的主要抓手,今后还应大力开展,但在开发管理公益性岗位的过程中,我们的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明确:只有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才为公益性岗位。对其他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只给予社保补贴,不再给予岗位补贴。

(二)将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岗位定为特殊公益性岗位,招聘高素质人员,不受三年协议的限制,这样可保障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服务质量。不能全部按三年的规定一刀切。

(三)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中加列工伤保险补偿费用,用于承担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对工伤人员的伤残、就业补助费用,以维护就业困难人员的切身利益。

(四)由于我市已建立公益性岗位的退出机制,减少了就业资金的保障性支出,因此在就业资金的支出总量上也有所减少,建议省厅加大对就业促进性资金支出的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