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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卷五十二 志第四十二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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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货二

《新唐书》卷五十二 志第四十二

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 卖易,贫富升降不实。其后国家侈费无节,而大盗起,兵兴,财用益屈,而租庸调 法弊坏。

自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至德宗相杨炎,遂作两税法,夏输无过 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置两税使以总之,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商贾税三十之一,与居者均役。田税视大历十四年垦田 之数为定。遣黜陟使按比诸道丁产等级,免鳏寡惸独不济者。敢有加敛,以枉法论。 议者以租、庸、调,高祖、太宗之法也,不可轻改。而德宗方信用炎,不疑也。旧 户三百八十万五千,使者按比得主户三百八十万,客户三十万。天下之民,不土断 而地著,不更版籍而得其虚实。岁敛钱二千五十余万缗,米四百万斛,以供外;钱 九百五十余万缗,米千六百余万斛,以供京师。

税法既行,民力未及宽,而硃滔、王武俊、田悦合从而叛,用益不给,而借商 之令出。初,太常博士韦都宾、陈京请借富商钱,德宗以问度支杜佑,以为军费裁 支数月,幸得商钱五百万缗,可支半岁,乃以户部侍郎赵赞判度支,代佑行借钱令, 约罢兵乃偿之。京兆少尹韦桢、长安丞薛萃搜督甚峻,民有不胜其冤自经者,家若 被盗。然总京师豪人田宅、奴婢之估,裁得八十万缗。又取僦柜纳质钱及粟麦粜于 市者,四取其一,长安为罢市,市民相率遮邀宰相哭诉,卢杞疾驱而过。韦桢惧, 乃请钱不及百缗、粟麦不及五十斛者免,而所获裁二百万缗。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增 其本道税钱,每缗二百,因诏天下皆增之。

自太宗时置义仓及常平仓以备凶荒,高宗以后,稍假义仓以给他费,至神龙中 略尽。玄宗即位,复置之。其后第五琦请天下常平仓皆置库,以畜本钱。至是赵赞 又言:“自军兴,常平仓废垂三十年,凶荒溃散,餧死相食,不可胜纪。陛下即位, 京城两市置常平官,虽频年少雨,米不腾贵,可推而广之,宜兼储布帛。请于两都、 江陵、成都、杨、汴、苏、洪置常平轻重本钱,上至百万缗,下至十万,积米、粟、 布、帛、丝、麻、贵则下价而出之,贱则加估而收之。诸道津会置吏,阅商贾钱, 每缗税二十,竹、木、茶、漆税十之一,以赡常平本钱。”德宗纳其策。属军用迫 蹴,亦随而耗竭,不能备常平之积。是时,诸道讨贼,兵在外者,度支给出界粮。 每军以台省官一人为粮料使,主供亿。士卒出境,则给酒肉。一卒出境,兼三人之 费。将士利之,逾境而屯。赵赞复请税间架,算除陌。其法:屋二架为间,上间钱 二千,中间一千,下间五百;匿一间,杖六十,告者赏钱五万。除陌法:公私贸易, 千钱旧算二十,加为五十;物两相易者,约直为率。而民益愁怨。及泾原兵反,大 讠虖长安市中曰:“不夺尔商户僦质,不税尔间架、除陌矣。”于是间架、除陌、 竹、木、茶、漆、铁之税皆罢。

硃泚平,天下户口三耗其二。贞元四年,诏天下两税审等第高下,三年一定户。 自初定两税,货重钱轻,乃计钱而输绫绢。既而物价愈下,所纳愈多,绢匹为钱三 千二百,其后一匹为钱一千六百,输一者过二,虽赋不增旧,而民愈困矣。度支以 税物颁诸司,皆增本价为虚估给之,而缪以滥恶督州县剥价,谓之折纳。复有“进 奉”、“宣索”之名,改科役曰“召雇”,率配曰“和市”,以巧避微文,比大历 之数再倍。又疠疫水旱,户口减耗,刺史析户,张虚数以宽责。逃死阙税,取于居 者,一室空而四邻亦尽。户版不缉,无浮游之禁,州县行小惠以倾诱邻境,新收者 优假之,唯安居不迁之民,赋役日重。帝以问宰相陆贽,贽上疏请厘革其甚害者, 大略有六:

其一曰:

国家赋役之法,曰租、曰调、曰庸。其取法远,其敛财均,其域人固。有田则 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天下法制均壹,虽转徙莫容其奸,故人无摇心。 天宝之季,海内波荡,版图隳于避地,赋法坏于奉军。赋役旧法,行之百年,人以 为便。兵兴,供亿不常,诛求隳制,此时弊,非法弊也。时有弊而未理,法无弊而 已更。两税新制,竭耗编?,日日滋甚。陛下初即位,宜损上益下,啬用节财,而 摘郡邑,验簿书,州取大历中一年科率多者为两税定法,此总无名之暴赋而立常规 也。夫财之所生,必因人力。两税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税轻,多 者税重。不知有藏于襟怀囊箧,物贵而人莫窥者;有场圃、囷仓,直轻而众以为富 者;有流通蕃息之货,数寡而日收其赢者;有庐舍器用,价高而终岁利寡者。计估 算缗,失平长伪,挟轻费转徙者脱徭税,敦本业者困敛求。此诱之为奸,驱之避役 也。今徭赋轻重相百,而以旧为准,重处流亡益多,轻处归附益众。有流亡则摊出, 已重者愈重;有归附则散出,已轻者愈轻。人婴其弊。愿诏有司与宰相量年支,有 不急者罢之,广费者节之。军兴加税,诸道权宜所增,皆可停。税物估价,宜视月 平,至京与色样符者,不得虚称折估。有滥恶,罪官吏,勿督百姓。每道以知两税 判官一人与度支参计户数,量土地沃瘠、物产多少为二等,州等下者配钱少,高者 配钱多。不变法而逋逃渐息矣。

其二曰:

播殖非力不成,故先王定赋以布、麻、缯、纩、百谷,勉人功也。又惧物失贵 贱之平,交易难准,乃定货泉以节轻重。盖为国之利权,守之在官,不以任下。然 则谷帛,人所为也;钱货,官所为也。人所为者,租税取焉;官所为者,赋敛舍焉。 国朝著令,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曷尝禁人铸钱而以钱为赋?今 两税效算缗之末法,估资产为差,以钱谷定税,折供杂物,岁目颇殊。所供非所业, 所业非所供,增价以市所无,减价以货所有,耕织之力有限,而物价贵贱无常。初 定两税,万钱为绢三匹,价贵而数不多。及给军装,计数不计价,此税少国用不充 也。近者万钱为绢六匹,价贱而数加。计口蚕织不殊,而所输倍,此供税多人力不 及也。宜令有司覆初定两税之岁绢、布定估,为布帛之数,复庸、调旧制,随土所 宜,各脩家技。物甚贱,所出不加;物甚贵,所入不减。且经费所资,在钱者独月 俸、资课,以钱数多少给布,广铸而禁用铜器,则钱不乏。有籴盐以入直,榷酒以 纳资,何虑无所给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