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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权与盗版的手抄报资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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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下面分享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手抄报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产权与盗版的手抄报资料内容

知识产权的手抄报版面设计01

知识产权的手抄报版面设计02

知识产权的手抄报版面设计03

  【关于知识产权的手抄报资料】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一段时间部分互联网公司如:腾讯、阿里等,也将其简称为IP。)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关于知识产权的特征,学界有不同的归纳。如郑成思先生认为,知识产权的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无形”,从“无形”这一首要特点出发或与它相关,产生出知识产权的其他几个特点,包括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基本特征的描述,在于进一步说明知识产权自身的法律品格,以区别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学者们多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著述中虽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概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其实,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正如对于知识产权定义的认识观点不一一样,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也同样有诸如“智力成果”、“知识产品”、“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表述,但不管怎样称谓,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根本区别即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在于其非物质性,这具体表现在人们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特殊形态上。首先,人们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占有是一种无形的占有。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把握不是通过某个感官来感知,对其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完全靠思维去认知。当我们实在而具体地占据一本书、一件商标和一项技术时,实际上是实在而具体地占据着知识产权的物化载体而不是知识产权客体本身。其次,人们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使用不同于对有形物的使用。人们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使用不发生有形损耗;知识产品也不会因为使用次数的增多、使用时间的延长而价值降低;同一知识产品在同一时间和空间可以为多个主体一并使用;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再次,人们对知识产权客体使用形态的特殊性,决定了利用其获取收益的过程也与利用有形物获取收益的过程有所不同。有形物的所有人要么自己使用该物实现收益,要么租赁他人使用实现收益,且两种方式不可兼用。而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知识产权主体可将客体“货许三家”。最后,知识产权客体的处分形式特殊。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的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即知识产品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知识产品具有“一女二嫁”的可能,不仅真正的知识产权主体可以合法处分自己的知识产品,而且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知识产品,其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品在本性上无须有形交付。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使其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形态上具有与有形物明显的不同,而这些不同强化了国家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识产权,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