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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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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诉法律业务的律师经常会写两个法律文件,一个是法律意见书、一个是尽职调查报告。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6尽职调查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2016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2016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信调查事宜出具《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本调查报告”)。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调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调查报告。

(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已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需的文件进行了审慎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本所律师保证在本调查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复印材料;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资信情况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五)本调查报告仅供***先生在本次 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调查报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先生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 释义、引言

  一、释义

在本调查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法》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1994年7月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指《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本调查报告指《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具体内容如下:

1、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4、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5、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6、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第二节 正文

  一、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册,领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营业执照注册号:11022800334*****;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水源路***号;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家居装饰设计;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

8,成立日期:2001年10月23日;

9,营业期限:自2001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7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检验。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有北京市密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0298503-2),有效期: 2011年02月12日至2015年02月11日,登记号:组管代110228-1458。

(四)根据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于2001年11月26日出具的(2001)京开办经字第943号《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批复》,内容显示:一、你公司已在我办备案,批准你公司纳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二、核定你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符合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可承担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或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或相当投资规模的其它项目。三、你公司应按规定到我办办理资质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