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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查情况汇报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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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缺乏环保动力,不挪不动,不推不走,像反腐以“纪委巡视”为抓手那样,环保以“环保督察”强力推动,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办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环保督查情况汇报,欢迎大家阅读!

环保督查情况汇报

  环保督查情况汇报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的规定,我部《2016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环办〔2016〕26号)部署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对行政区30%以上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各地高度重视,措施有力,扎实推进,效果较好。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共对163个设区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综合督查,督查比例达到39。5%。天津、河北、黑龙江、河南、湖南、重庆等6省(市)环境保护厅(局)与我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联合实施,其他各省份均独立实施。除江西、山东、海南、甘肃和宁夏外,其他26个省份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达到了30%设区市的综合督查任务。其中,浙江、湖北、重庆和西藏等4省(区、市)对所辖的所有区市实施了综合督查。江西省、山东省、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别完成27.3%、11.8%、28.57%和20%,海南省由于机构改革调整等原因未能开展综合督查工作。在实施综合督查工作中,各地共对31个市进行约谈、对20个市县实施区域环评限批、对督查中发现的176个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强化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推动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落实,解决了一批重点难点问题,加快了环境监管方式转变。各地也有一些好的经验做法:

一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湖北、广东、陕西等省专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分别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北京市专门成立了北京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环境保护督察处负责综合督查工作。安徽省环保厅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综合督查。福建、黑龙江等省环保厅在综合督查后,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汇报、向当地政府通报,强化了督查权威。福建省在政府召开的全省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上,将各设区市突出环境问题和整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通过省人民政府领导有针对性的直接点评及整改要求,让参会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脸红出汗”。上海、西藏、新疆、青海、吉林等省(区、市)建立了环境监管执法考核制度,将综合督查结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审批、考核、评比、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是前期准备充分。湖北省编写了《督查手册》和《文件汇编》分发各督查组,为督查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黑龙江省把督查内容,细化为6个方面35项内容。贵州省提前进行摸底调查,确定被督查单位并提前印发《产业园区情况表》《基础设施建设表》《环境能力建设情况表》等,由被督查单位填写反馈,在实施督查前初步了解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是各地均采取了调阅资料、座谈调研、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综合督查。黑龙江省把督查跨度延长,每次督查为期三个月,调阅资料多达53个方面1300余份。青海省在督查期间,对18个部门进行了走访座谈,调阅了近年来市(州)、县(区)经济、能源、产业、环保等文件和档案等资料862份。内蒙古自治区充分依靠群众,广泛征集信息,综合督查开展期间,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举报平台等方式,多渠道收集地方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使综合督查工作有的放矢。

  二、存在问题

一是各地综合督查工作不均衡。江西、山东、海南、甘肃和宁夏等5个省(区)环保部门没有完成30%的任务要求。

二是综合督查尚不规范。有的地方对综合督查的概念有些模糊,将综合督查工作混同于一般的监督检查,督查时间也较短,督查程序不健全,督查结果利用不够,难以起到督政的作用。

三是部分负有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对综合督查工作不能主动配合,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综合督查效果。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要认真总结2016年度综合督查工作,逐步完善制度和程序,并适时对2016年度综合督查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督促各地落实整改要求,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环保督查情况汇报2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6】47号)、《2016年四川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和《2016年德昌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德府办发【2016】100号)要求,为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障我县环境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确保全县环保大检查行动取得实效,我县精心部署,由县环保局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于2016年6月—11月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现将环保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环保大检查工作整体情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了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发改经信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规建局、县农牧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和县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环保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此次环保大检查,由县环保局牵头,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环保大检查计划和方案,落实责任制,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统一行动。

(二)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由县环保局牵头,联合相关单位拟定了《2016年德昌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在《方案》中明确了我县2016环保大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整治重点、保障措施和时间安排步骤,为全县环保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综合协调,确保信息畅通。我县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大检查工作的信息、数据、进展情况的上报工作,先后编发《德昌县2016年环保大检查工作简报》10期,报送有关材料10余次,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二、环保大检查重点工作情况

(一)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情况

根据《2016年德昌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共划分十个工作重点,各工作重点由一个相关部门牵头开展。一是由县环保局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配合,重点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方面开展环保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排污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偷排偷放等行为,开展工业园区和排污单位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针对辖内企业进行危险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进行排查,检查堆放危险固体废物是否符合规范,企业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二是由县规建局牵头对我县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处理后外排水是否做到达标排放,进出口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是否正常使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是否规范处理等;三是由县农牧局牵头对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了检查,重点检查,养殖企业废水和固废综合利用情况;四是结合环保大检查工作于9—11月全面开展涉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物质环境安全大检查。

(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和环保“三同时”执行清理情况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及省环保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及时整改督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的函》(川环函〔2016〕171号)的相关要求,我县在环保大检查方案基础上,对环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反映出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存在问题建设项目的整改目标、措施、完成时间。对全县2016年新、改、扩建项目进行了认真检查。一是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坚持把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减少审批程序,开通“绿色通道”;对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生产工艺坚决不予审批。二是对所有审批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建设,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加强突击检查,一旦发现投入生产使用但相关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却未完善的主体工程,严格进行查处。三是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严把建设项目验收关,对不履行“三同时”的,责令停止生产;同时积极组建建设项目环评与验收全过程跟踪,确保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都达到100%。对生产工艺和规模发生改变的建设项目,严格要求重新做补充环评。

截至目前,我县20xx年州、县共审批各类建设项目38个,其中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4个,《环境影响报告表》6个,环境影响登记表28个,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均达100%。

(三)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

我县结合《德昌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对贯彻执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情况的审议意见书》(德人大审议【2016】1号)文件要求,对全县十八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两个城镇饮用水水源地(鹿厂沟取水口和角半沟取水口(备用)),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全县18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的与饮用水源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及当地居民私搭乱建现象;保护区一、二级范围内及上游沿岸无工业排污口;对鹿厂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进行了专项整改,消除了对县城饮用水水源存在影响的污染隐患。

我县还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一是德昌县人民政府每年投入9万余元对乡镇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点开展定期监测(县城两个点每季度一次,乡镇18个点每半年一次),确保城乡饮水安全;二是县人民政府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乡镇综合目标考核。三是县环保局对水质监测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目前,德昌县两个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完成了第三季度水质监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完成了半年水质监测,水质均100%达标。

(四)清理、纠正阻碍环境执法的“土政策”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6〕47号)的要求,我县组织县发改经信局、县环保局等开展了关于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排查清理工作。我县辖区范围内不存在以实行“封闭式管理”、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的地方“土政策”和行为;也未发现有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及征收新标准,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并按照要求向州环保局上报了相关情况报告。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污染案件或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及整改检查情况

随着德昌县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群众对环保工作的关注度和要求日趋严格,引发出越来越多的生活和生产之间的环境问题,并大量从信访渠道中突显出来,我县社会生活噪声、烧烤、餐饮油烟污染的信访案件增多,反映问题相对集中。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日益深入人心,娱乐行业、餐饮业、食品加工(如新联机砖厂,金凤凰KTV,夜宴迪吧,小石磨豆花等),给周围环境造成的噪声、废气污染日积月累,同时,噪声废气污染对人们生活工作带来的影响具有直观性、强烈性、现实性,这些正是噪声废气污染信访量增多的重要原因。当前的环境信访呈现出复杂化特点,我县形成信访调处联动机制,县环保局、公安局、食药工商质监局、规建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调处,提高信访调处效率。县环保局认真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对上级环保部门及县委、县政府转办的投诉件,均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回复。加强“12369”值班工作,做到24小时值班,及时接收处理群众群众涉及环保方面的相关诉求。

截至目前,共接到信访投诉68件,其中来访投诉10件,12369来电投诉30件,上级转办28件,均已办结回复,切实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回音。

(六)淘汰落后产能情况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要求,我县由县发改经信局牵头积极加强落后产能检查力度,进一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环保大检查工作期间对我县“十二五”期间进行淘汰落后产能及关停的小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所有涉及9淘汰落后和关停企业均已拆除相关设备,2016年不存在淘汰落后产能。

  三、取得的成效

20xx年环保大检查中,全县共出动执法人员320人次,检查企业80家次,共对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8份,共对4起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处罚金额17万元,其中一起已结案,另外3起案件正在办理中,未结案。通过2016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全面检查梳理了全县工业园区和各重点排污企业的基本生产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排污情况及环保管理情况,依法严肃查处了环境违法行为,取得良好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