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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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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历十六

《宋史》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绍兴统元 乾道 淳熙 会元历

演纪上元甲子,距绍兴五年乙卯,岁积九千四百二十五万一千五百九十一。(《乾道》上元甲子,距乾道三年丁亥,岁积九千一百六十四万五千八百二十三。《淳熙》上元甲子,距淳熙三年丙申,岁积五千二百四十二万一千九百七十二。《会元》上元甲子,距绍熙三年辛亥,岁积二千五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六十七。)

步气朔

元法:六千九百三十。(《乾道》三万。《淳熙》五千六百四十。《会元》统率三万八千七百。)

岁周:二百五十三万一千一百三十八;岁周日:三百六十五、余一千六百八十八。(《乾道》期实一千九十五万七千三百八,岁周三百六十五、余七千三百八。《淳熙》岁实二百五万九千九百七十四,岁周日三百六十五、余一千三百七十四。《会元》气率一千四百一十三万四千九百二十二。)

气策:一十五日、余一千五百一十四、秒十五。(《乾道》余六千五百五十四半。《淳熙》余一千二百二十二、秒二十五。《会元》余八千四百五十五半。)

朔实:二十万四千六百四十七。(《乾道》八十八万五千九百一十七、秒七十六。《淳熙》一十六万六千五百五十二、秒五十六。《会元》朔率一百一十四万二千八百三十四。)

岁闰:七万五千三百七十四。(《乾道》三十二万六千二百九十四、秒八十八,又有闰限八十五万八千七百二十六、秒五十二,月闰二万七千一百九十一、秒二十四。《会元》四十二万九百二十四,又有闰限七十二万一千九百一十。《乾道》又有没限二万二千四百四十五半。《淳熙》四千四百七、秒七十五。《会元》三万二百四十四半。)

朔策:二十九日、余三万六千七十七。(《乾道》余一万五千九百一十七、秒七十六。《淳熙》余三千九百九十二、秒五十六。《会元》余二万五百三十四,约分五十三、秒五。)

望策:十四日、余五千三百三半。(《乾道》余一万二千九百五十八、秒八十八。《淳熙》余四千三百一十六、秒二十八。《会元》余二万九千六百一十七。)

弦策:七日、余二千六百五十一太。(《乾道》余一万一千四百七十九,秒四十四。《淳熙》余二千一百五十八、秒一十四。《会元》余一万四千八百八半。)

中盈分:三千三百二十八、秒三十。(《乾道》一万三千一百九。《淳熙》二千四百六十四、秒五十。《会元》一万六千九百一十一。)

朔虚分:三千二百五十三。(《乾道》一万四千八十二、秒二十四。《淳熙》二千六百四十七、秒四十四。《会元》一万八千一百六十六。)

旬周:四十一万五千八百。漙《乾道》一百八十万。《淳熙》三十三万八千四百、秒一。《会元》二百三十二万二千。)

纪法:六十。(三历同。)

推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积年,以岁周乘之,为气积分;以旬周去之,不尽,总法约之为大余,不满为小余。大余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余。(其小余总法退除为约分,即百为母。)

求次气:置冬至大、小余,以气策及余秒加之,秒盈秒法从一小余,小余满总法从一大余,满纪法去,命甲子,算外,合得次气日辰及余秒。

求天正经朔:置天正冬至气积分,以朔实去之,不尽为闰余;以减冬至气积分,余为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朔积分;以旬周去之,不满,总法约之为大余,不满为小余。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朔积分。以旬周去之,不满,总法约之为大余,不满为小余。大余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天正十一月经朔日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经日: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大、小余,以弦策加之,为上弦;累加之,去命如前,各得弦、望及次月朔经日及余也。

求没日:置有没之气小余,以一百八十乘之,秒从之,用减一百二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九,余以一万八千一百六十九除之为日,不满为余。命其气初日,算外,即得其气辰。(凡二十四气,小余五千四百一十五、秒一百六十五。)

求灭日:置有灭经朔小余,三十乘之,满朔虚分除为日,不满为余。命经朔初日,算外,即得其月灭日辰。(经朔小余不满朔虚分者,为有灭之朔。)

步发敛

候策:五日、余五百四、秒一百二十五。(《乾道》余二千一百八十四、秒二十五。《淳熙》余四百一十、秒七十五。《会元》余二千八百一十二、秒五十。)

卦策:六日、余六百五、秒一百一十四。(《乾道》余二千六百二十一、秒二十四。《淳熙》余四百九十二、秒九十。《会元》余三千三百八十二、秒二十。)

土王策:三日、余三百二、秒一百四十七。(《乾道》余二千三百一十、秒二十七。《淳熙》余二百四十六、秒四十五。《会元》一千六百九十一、秒一十。)

辰法:五百七十七半。(《乾道》二千五百。《淳熙》四百七十。《会元》三千二百二十五。)

半辰法:二百八十八太。(《乾道》一千二百五十。《淳熙》二百三十五。《会元》一千六百一十二半。)

刻法:六百九十三。(《乾道》三百。《淳熙》五百六十四。《会元》三百八十七。)

秒法:一百八十。(《乾道》三十。《淳熙》、《会元》同一百。《淳熙》又有月闰五千一百一十一、秒九十四。)

求六十四卦、五行用事日、二十四气、七十二候。(四历俱与前历同,此不载。)

求发敛去经朔日:置天正闰余,以中盈及朔虚分累益之,即每月闰余;满总法除之为闰日,不尽为小余,即各得其月中气去经朔日辰。因求卦候者,各以卦、候、土王策依次累加减之,(中气前减,中气后加。)各得其月卦、候去经朔日辰。

求发敛加时:置所求小余,以辰法除之为辰数,不满,进一位,以刻法而一为刻,不尽为刻分。其辰数命子正,算外,各得加时所在辰、刻及分。(加辰刻即命起子初。)

步日躔

周天分:二百五十三万一千二百二十六、秒八十七。(《乾道》分一千九十五万七千七百一十七、秒五。)

岁差:八十八、秒八十七。(《乾道》四百九、秒五。《淳熙》一万一千五百一十三。《会元》轨差五百二十五、秒一十三。)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约分二十五、秒六十四。(三历同。)

乘法:五十五。(《乾道》八十七。《淳熙》一百一十九。《会元》一百一十九。)

除法:八百三十七。(《乾道》一千三百二十四。《淳熙》一千八百一十二。《会元》一千八百一十一。)

秒法:一百。三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