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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育状况证明 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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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育状况证明 证明书

深圳 婚育状况证明
深圳 婚育状况证明
婚育情况证明
兹证明本辖区居民
姓名:XXX 性别X, 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户口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县XX镇XX村。
配偶XXX 性别:X , 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户口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X路XX号。
双方结婚时间XXXX年XXX月XX日,双方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孩XX,男 出生日期XXX年XX月XX日。属政策内生育。夫妻双方没有收养,没有抱养小孩,女方采取 放环/药物 /工具/结扎 (选择一个)避孕结育措施。
特开此证明。
XX社区居(村)委会 XX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盖章) (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婚育情况证明
兹证明本辖区居民
姓名:XXX 性别X, 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户口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县XX镇XX村。
配偶XXX 性别:X , 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户口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X路XX号。
双方结婚时间XXXX年XXX月XX日,双方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孩XX,男 出生日期XXX年XX月XX日。属政策内生育。夫妻双方没有收养,没有抱养小孩,女方采取 放环/药物 /工具/结扎 (选择一个)避孕结育措施。
特开此证明。
XX社区居(村)委会 XX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盖章) (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2012年7月30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令2012年第9号)和广东识关于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的通知》(粤计生委(2001)91号),现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查验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查验对象和证件类别
(一)查验对象。
年龄20—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本市15日内向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识计划生育服务证》。其中居住在出租屋或商铺的怀孕、生育以及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已婚育龄妇女是重点查验对象。
(二)查验证件类别。
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未婚收养和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妇女,下同),应查验其广东识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查验婚育证明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
(二)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需提供“节育手术证明”或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报告单》;
(三)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四)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操作规范
(一)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应当依法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社区工作站受委托进行查验的,应办理委托手续;
(二)查验证时,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逐项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资料;
(三)对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识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人应签名并加盖查验专用章后,退还持证人;
(四)持证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识计划生育服务证》中如实记载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
四、对无证或不合要求证件的处理
(一)对无证人员的处理。
1.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① 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② 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③ 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2.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 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2),督促其在限期内向户籍地补办。其中省外限期补办期限为30天;省内限期补办期限为20天;
② 逾期仍不办理或拒不交验的,将按深府(2006)268号文规定移交区城-管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