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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团委财务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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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团委财务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共青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推进共青团工作向项目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向发展,强化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实施预算管理
1、召开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经费开支,一律实行预算管理,即工作开展前必须向办公室提交预算报告,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管书记审定后,交财务人员存档。一切经费开支均按预算执行,不提交预算报告的不予支出任何活动经费。
2、预算报告必须有明细清单,超出预算部分,财务不予支出。
3、车辆维修、油费及机关办公用品预算管理,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管书记审定后,由财务从行政经费中拨付使用。
二、拓宽经费渠道
1、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整合社会资源,争取各方面的经费支持。
2、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由各位书记帮助部门协调财政或各部门自行协调财政争取到的财政资金,进入预算内帐户管理,活动支出剩余部分,按照8:2比例,80用于部门事业发展,20用于各部门事业发展。
3、积极争取社会赞助。各部门通过其他渠道争取到的经费,在确保活动经费收支平衡并略有赢余的情况下,按照8:2比例,85用于活动开支,15可以作为争取赞助的个人工作经费,按照财务规定报销有关费用。
三、规范经费使用
1、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各部门召开会议、举办活动必须在确有经费保障的前提下进行,一律不得欠帐经营,也不得挂帐经营。
2、各部门用于事业发展的经费开支,要适度合理,严禁大手大脚,铺张浪费。严禁套取现金。各部门一律不得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严格财务制度
(一)借款
1、凡本单位工作人员借款(现金或转帐)必须填写统一印制或购买的借款单,按借款单上的项目逐项填写,即借款部门、借款事由、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人等,经财务室、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的书记签字后,方可从财务借支。
2、凡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财务室借款后,必须在规定的报账时间内及时报帐,无故未及时报帐的,财务不再予以借款,所需经费由个人垫付。
3、借用公款6个月以上不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4、筹办团内大型会议和活动所需经费实行预算开支,必须先批后支,并办理相应的借款手续后,方可支出。严禁先支后批。
5、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准在外押支票。
(二)报帐
1、单位各帐户支付的各项费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即机关一切开支必须经分管办公室的书记最终审批后,方可支出。
2、各专业帐户、各部门经费开支,由部门提出方案,经分管书记审定,经分管办公室的书记最终审批后,按程序报销。
3、每周二为统一报销时间,其余时间不予办理。凡因公借、预支公款的,事毕后三天内必须核报,未及时报帐的,财务不再予以借款。
4、各种票据必须按照会计基础规范化要求进行粘贴,并明确注明使用事项后,送办公室主任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或加盖“办公室已审核”公章。
6、经办公室审核的票据,一千元以下开支,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核签批报销;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一万元以下开支,经分管书记签字后,由书记审核签批报销。
7、凡与本单位财务会计收、付结算业务有关的当事人,必须在收付、结算业务凭证上签字,并注明时间、支出事项,以便追溯责任,不得代签。
8、严格控制税票。必须开具税票的,必须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并附购货收据或白条,方可报帐。
(三)差旅费管理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参照地委、行署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并尽量本着节俭的原则予以开支。
(四)学费
1、根据自治区纪检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胡家燕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精神,单位干部职工自行参加的进修、培训、学习等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不予报销。但在进修、培训、学习时间上可以给予照顾。
2、单位干部职工参加组织安排的进修、培训、学习,费用按规定报销。
(五)公务接待
1、团中央、自治区团委、其他省市团委来文.秘.部.落考察调研,由办公室负责接待,费用由单位承担。
2、接待区外客人或前往区外开会、办事,以赠送新疆特色产品为主,原则上人均不超过50元。
3、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内单位间来往,一律不赠送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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