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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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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司法局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欢迎大家阅读!

司法局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司法局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各类矛盾不断凸显,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矛盾化解难度逐渐加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其中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影响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如何在新形势下探索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具体方式和实现途径,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重视的问题。本调研报告从大庆全市两级法院的工作实际出发,在具体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及主要原因的基础上,就如何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出了思路和对策。

  一、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及其主要原因

——全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以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为出发点,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人民群众满意度得到了很大提高,但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诉讼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可。具体表现为相当数量的案件需要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才能实现案结事了。另外,近年来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呈高位运行态势,客观上给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冲击。

二是部分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信任。具体表现为诉讼中请托案件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外途径干预案件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部分诉讼当事人对法院不信任。另外,法院系统出现的极少数腐败案例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信任感。

三是部分诉讼当事人对法官工作不满意。具体表现为不少诉讼当事人反映承办法官的审判作风不端正、司法行为不规范、审判效率不够高、司法能力有欠缺等等。具体表现在:一是司法为民观念不强。一些干警的思想观念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公仆意识淡薄,对待当事人“生、冷、横、蛮”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纪律松弛涣散。有的干警上班迟到早退、脱岗串岗,个别干警经常在上班时间吃早餐、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打牌下棋、逛街购物,更有甚者上班点个到,工作时间找不到人。三是学风不浓。一些干警除参加院里规定性的组织学习外,自己从不利用业余时间自学,特别是不加强对新颁布实施法律法规的学习,审判中凭经验办案的现象突出。四是生活贪图享乐。由的庭(室)和干警讲排场、比阔气、相互吃请现象有所抬头。五是廉洁自律不过硬。接受当事人、律师吃请现象仍有发生。六是工作不思进取。有的干警精神萎靡不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审判效率不高;有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个别庭(室)各自为政,对协调办理、联合办理的案件和事项讲条件、打折扣、互相推诿,有时甚至上交矛盾,拖着不办。上述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公众对法官信任感的建立,也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

——造成全市法院司法公信力现状的主要原因分析。

课题组认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外部诸如司法环境、法治化程度等方面的问题,也有法院自身司法规范化水平、司法为民作风、纠纷解决效能、司法公开以及民主化程度等方面的问题,但是法院自身的能力水平不足是主要原因。从外部因素看,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深入开展,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利益格局深度变革,社会公平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市场经济体系初步建立,诚实信用原则尚未得到普遍遵守;法治化进程逐步推进,权大于法的现象还不能完全杜绝;儒家文化根深蒂固,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还需时日;法律制度仍不完备,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司法权威仍显不足,非法请托案件、随意干预审判、故意不执行判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从法院自身看,导致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司法行为方面,部分案件的审理或执行程序不规范;在事实认定方面,部分案件适用证据规则不到位、甚至出现事实认定错误;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部分案件的处理存在着过于强化当事人对抗、弱化法院依职权探知案件事实的趋势,忽视了部分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不高及诉讼能力差距较大的社会现实,导致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不能赢得当事人的认可;在裁量权的行使方面,裁量权行使缺乏统一性,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在诉讼欺诈的防范处置方面,制度建设尚待增强。

二是司法公开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近年来,虽然全市两级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不断加强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的三大平台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调研发现,有的单位和部门在执行关于司法公开建设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时还不够重视和积极,流于形式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侵犯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的情形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三是司法为民作风有待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评价司法是否可信任的重要媒介,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和公众对法院的认同程度。但调研发现,部分法官的司法作风还不够亲和与严明,在严谨性、规范性、中立性、责任心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在坚持司法为民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并且成为当事人不信任法院的重要原因。

四是司法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如部分案件审理和执行的效率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程序拖沓、超审限等问题较为突出。另外部分法官正确运用调解的能力有待增强。调研发现,部分法官未能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存在为追求调解率以判压调、久调不判甚至强制调解的情形,引发了当事人的申诉信访,既影响了调解的自动履行率,又降低了调解对纠纷化解的有效性。还有就是现有纠纷解决机制有待进一步体系化。如面对部分当事人过高的诉讼预期,尚缺乏有效的干预和疏导机制,即有的诉讼风险提示制度缺乏个案的针对性,致使当事人持有的过高乃至不当的诉讼预期没有被及时调整,演化为对法院不信任的心理状态。同时,在如何发挥律师这一职业共同体的作用、如何发挥行业协会和基层群众组织的调解作用、如何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联动等方面,相关制度建设均有待进一步完善。

五是司法民主有待进一步强化。具体体现为:民意的沟通与转化机制尚存不足。调研发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就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全市两级法院也相应制定了很多关于加强民意沟通工作规章制度,但相应的民意沟通与转化机制或缺位或落实不到位,从而削弱了司法的民主化程度。另外,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调研发现,近年来全市法院一审案件的参审比率虽然不断提高,但还需进一步加强。同时,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也一定范围内存在,陪审员实质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参与程度以及保障措施等均有待提高。

  二、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总体要求

——要突出三个重点,抓住并有效地解决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矛盾。

一是坚持公信立院,形成整体合力。要将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作为法院的经常性和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得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将司法公信力的实际状况作为衡量与评价法院各项工作的重要标准,从根本上提高法院各项工作的整体合力与效能。

二是坚持立足自身,夯实公信根基。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必须立足法院自身实际,抓住影响公正廉明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公正司法能力,不断健全司法廉洁保障机制,有力夯实公正廉洁执法根基,从源头上促进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确保有序推进。要以加强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为契机,以提升司法公正、公开、民主、廉明程度和纠纷解决效能为着力点,有序推动法院工作向更公正、更公开、更高效、更亲和、更严明、更廉洁、更民主的方向发展。

——要坚持四个结合,确保司法公信力建设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一是坚持弘扬司法优良传统与创新工作机制方式相结合。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以服务党的事业、践行司法为民、发扬司法民主、注重办案效果、坚持实事求是为主要内涵的司法优良传统,总结出了以诉讼调解为代表的“东方经验”,创造性地提出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些司法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建立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同时,随着我国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以及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扩大,人民法院司法规范化程度、司法公开水平一级司法效能高低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维护发挥着越来越重要额作用,需要我们认真加以应对。必须坚持发扬传统与开拓创新相结合,积极探索一条符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之路。

二是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相结合。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确保公正司法、树立公信权威的前提和保障。必须严格履行审判职责,自觉抵御各种不当干扰,防止案外因素介入审判过程,影响司法公信力。同时,也要认识到,人大工作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是促进法院依法履职、改进工作、提升公信的渠道和保障。要创造条件、积极配合,自觉将全部工作置于监督之下,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要通过依法独立审判与自觉接受监督相结合,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三是坚持保持司法中立于强化司法能动相结合。要充分认识司法中立对于案件审理和执行公正性的重要作用,坚决杜绝人情关系对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影响,做到中立审执、不偏不倚。同时,又要强化司法的适度能动,避免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在严格遵循法律的基础上,要注重探索社情民意、延伸审判职能、丰富纠纷解决途径,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四是坚持推进司法专业化与促进司法大众化相结合。要加强司法专业化建设,充分重视案件审理和执行程序的规范性、公开性以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对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作用。同时,要积极促进司法大众化,重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在司法裁判中兼顾事理、法理、情理的有机融合,努力做到法、理、情和谐统一。

  三、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实践途径

——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以司法规范促进司法公信。

一是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建立依规、有序的行为规范体系。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保障。严格贯彻落实全市法院有关诉讼材料接收、刑事诉讼中关键证人出庭、民商事诉讼庭审活动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涉未成年人案件以及涉民生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等制度规范,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举证权、陈述权、辩论权、处分权、程序选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鉴定权、诉讼进程知情权等各项诉讼权利。严格规范法官的告知释明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提示等项制度,明确告知的主体、内容、方式和程序,做到依法告知、及时告知、如实告知、全面告知。针对诉讼中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均衡的情况,要通过释明行为和举证指导,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处分权、辩论权以及举证质证权,适当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同时要进一步明确释明主体、释明程序、释明范围以及释明责任。强化法官的判后答疑义务。进一步加大判后答疑工作力度,明确判后答疑工作的答疑主体、答疑内容、答疑范围以及违反判后答疑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问题。通过判后答疑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判决结果。注重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引导。以实现对当事人诉权的实质保护与维护和谐诉讼秩序为工作目标,从防止和杜绝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行为的角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要明确引导权行使的主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标准,通过释明、指导、引领、教育以及规制等方式,组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有序参与诉讼。加强对诉讼欺诈行为的风险防范管理。在案件审理中应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提高责任意识,避免简单地坐堂问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实地勘查、依职权调取证据、通知案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以及与相关法院沟通等方式,加强对诉讼欺诈案件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诉讼欺诈行为以及后果的发生。加大对诉讼欺诈行为的规制惩戒力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市法院关于防范和惩戒诉讼欺诈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诉讼中发现的诉讼欺诈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及时适用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对可能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相关情况并转交相关材料,通过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制定相应的刑事对策。

二是规范执法尺度,探索建立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加强量刑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全面总结全市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有益经验,在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出台量刑细则,努力将全市法院加强量刑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引向深入。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全市法院凡被改判及发回重审的案件、经评查确定为差错案件的,应及时撰写典型案例评析,反馈相关业务庭,并在院局域网上发布。对由市中院二审改判、发回的辖区基层法院的典型案例也要撰写案例评析,定期发送中院各部门及各辖区法院,并以召开审判工作座谈会等形式交流审判思路、统一裁判尺度。此外,对于通过院庭长接待、涉诉信访、纪检监察和案件检查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裁量权行使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定期组织干警商讨和研究对策,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是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建立系统、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在开展案件质量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专项检查的规范性与针对性,实现专项检查的常规化和制度化。要强化检查结果的运用,建立检查结果与法官职业信用、部门和个人业绩考核以及纪检监察之间的有效衔接,并严格落实整改要求,最大限度地优化案件质量检查的效果。完善案件质量通报排名制度。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每季度对市中院各部门及辖区各基层法院审判质量进行更加科学、详细的量化指标排名和定性问题通报,切实综合反映全市法院的案件质量状况。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每季度集中通报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督促整改。探索建立差错案件分级质询制度。审判执行案件出现质量问题的,在确定审判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范围的基础上,相应责任主体要接受质询,质询情况及责任查究结果要记入执法档案;凡被评定为差错案件的,责任主体要接受庭务会的质询;凡被评定为中或大差错的案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主体要接受审判委员会的质询。加强审判管理组织建设。进一步强化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努力形成全面监控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事前指导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听取汇报与直接审理相结合全方位的管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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