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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局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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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省交通运输局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省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推进公路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切实保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五部局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路警联动工作机制,保持路面高压态势,确保治超工作纵深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联勤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三、整治内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聚众闹事、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车辆绕行、二次装载、驳载等违法行为。

  四、整治步骤及措施

专项行动从2016年8月19日起到2017年8月31日,分三个阶段。

(一)2016年8月19日至2016年9月20日为动员部署阶段。

1.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和引导。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精心策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集中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重点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新时期全国开展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解读,充分认识调整和规范治超标准的重要意义。通过对典型事故案例通报,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突出违法行为。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引导货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货车驾驶人,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2.做好整治前的准备工作。

(1)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沙石料场、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二次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对二次排查公布货运源头企业完成称重、监控联网设备的安装工作。

(2)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公路计量设备检定工作,调整现有称重设备参数符合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会同公安部门制定路警联动工作机制、考核管理等工作制度。

(二)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为重点整治阶段。

1.加强路面治超执法力度。

(1)路警联合执法站点。G109、315、214、227线:平安东村、湟源日月、共和倒淌河、海晏(上、下行)、海西茫崖、天峻、共和次汗素、门源青石嘴治超站。

S101、103、202、203、303线:贵德、互助柏门峡、平安窑房、化隆昂思多、同仁隆务峡、格尔木西出口治超站。

(2)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自2016年9月2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公路货运车辆是否超限超载,进行检查和执法(详见附件),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应以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认定。

(3)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托治超站,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路政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路政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时,应以统一的超限超载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2.强化货物源头监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政管理机构,要采取对货运源头企业派驻、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严格落实源头企业安全生产和治超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认真履行治超义务,严把“进厂、装载、过磅、验票”四个环节,确保出场车辆无超限行为;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运输企业坚决予以严惩。2016年底前,会同市场监管、国土、安监部门完成对公路沿线违法从事经营煤炭、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排查和清理取缔工作,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3.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各地路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4.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车辆劝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交办〔2015〕5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马场垣、民和、乐都、大水桥、窑房、阿岱、牙什尕、大通主线、黎明、德都路、鱼水河、鱼卡匝道劝返工作,始终保持严管的态势,巩固成果,防止反弹。按照治超工作要求,对在建或已建的高速公路劝返站制定运行工作方案,同步开展运营劝返工作。对已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开展非现场执法管理,逐步完善治超站、劝返站、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设备,同步实施重量和外廓尺寸检测。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5.加强公路非现场执法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西宁地区及其周边高速公路出入口先进技术装备和手段,加强对通行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证据的采集,整合公安交警、交通运政、路政部门的执法资源,进一步完善非现场执法监控平台,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工作制度,按照“部门联动、科技支撑、资源共享、长效治理”的工作机制,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向社会公示并依法进行罚款、记分。

6.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

农村公路坚持“以县为主、乡(镇)村配合、依法管理、保障畅通”的原则。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原有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再排查,在绕道严重路线选好关口,设置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遏制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行,协商本级人民政府设立公共服务岗位,聘请专职路产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强化农村公路限宽限高设施的保护管理。同时加大流动稽查,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短途超限超载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采取驳载或引到就近治超站消除违法状态。

7、开展区域联动、部门联动治超工作,按照六省区域联动治超工作的要求,针对辖区超限超载车辆运行情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由当地治超办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在相邻省区、辖区主要节点开展联合联动治超,认真落实治超信息抄告工作,将违法行为及时抄告相关省区和部门,有效遏制跨省区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

8、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公路站点近期发生的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驳载、绕行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突出违法行为登记台账。在此基础上,要会同公安部门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系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于2017年9月5日前分别向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报送工作总结,同时上报省治超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迅速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路政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整治工作人员、配合事项和工作流程,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检查督导。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和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固化协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实践情况,进一步深化两部门路警联勤联动机制,健全完善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强化协调沟通,保障治超经费。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五)深入调查研究,保障信息畅通。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存在问题和矛盾,对出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予以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抄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安厅。专项行动期间,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每月3日前分别向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治超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